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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实践课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丰富959娱乐“三育人”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959娱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是必修课。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要依照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劳动实践课,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劳动实践课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院(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生劳动实践课的管理、实施及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第四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劳动实践课的岗位分配、工作指导、管理与成绩汇总及登录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课程表,每学期末要将下学期劳动实践课安排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开通成绩登录系统。
第六条 各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院(部)学生劳动实践课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岗前动员大会,明确劳动实践课的重要意义,确保学生完成劳动实践课任务。
第七条 各实践单位要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岗位职责,提供必要实践工作条件,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劳动实践课指导教师,负责做好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和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劳动实践课岗位设置主要有校园保洁、文明督察、安全保卫、办公文秘等。
第九条 实践单位要填写岗位设置申请书(见附表),填写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实践内容、工作标准及考核方法、实践人数、指导教师等,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筹安排。
第十条 实践单位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强度大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臀O盏娜挝。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处要做好劳动实践课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在每周五要安排好下一周劳动实践课学生岗位分配计划,通知到相关院(部),每周一上午7:50在文化广场集合,进行劳动实践课课前动员,总体要求,及岗位分配。并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做好各个岗位学生成绩汇总登录工作。
第十二条 本周参加劳动实践课班级的辅导员职责:
1.根据本院(部)学生情况和实践岗位的具体要求,合理地对学生进行编组,并指定能够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担任组长;
2.周一上午7:50前将劳动实践课学生集合好带到文化广。龊醚细谇暗亩惫ぷ鳎
3.对学生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协助各岗位指导教师负责劳动实践课的鉴定、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践单位必须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实践课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考核方案等;
2.做好实践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对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向学生处及相关院(部)反映学生的实践情况;
4.核定劳动实践课学生的工作量,做好鉴定、考核工作,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一周内将《劳动实践课记录手册》送交学生处。
第十四条 劳动实践课学生要严格遵守劳动实践课纪律,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课应服从分配,要参加岗前培训,准时到所分配的实践岗位报到。
2.上岗前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技术指导和工作要求;
3.劳动实践课时间内,不得从事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其它事宜,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更换实践岗位;
4.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劳动实践课任务;
5.劳动实践课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严格按照院部有关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上岗后,由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实践岗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学生名单、事由、时间等情况,由各院(部)带队教师报学生处登记备案,由学生处安排重修。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课者,按旷课(每日六学时计)处理,凡累计六学时以上者(包括六学时),成绩以不及格计,须补修。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实践课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方能取得劳动课成绩。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学生所在岗位劳动实践课指导教师负责,要求统一填写《劳动实践课记录手册》,并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实践课成绩均为不及格:
1.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安排;
2.缺勤一天以上者(含一天);
3.未完成所在岗位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是劳动实践课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劳动实践课的须在《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重修或补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参加劳动实践课期间,除学院统一安排的公共课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调整学生劳动实践课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